通大中心工程﹝20198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工程训练中心教师教学

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实训部、教学运行管理科、安全综合保障科:

《南通大学工程训练中心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经中心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程训练中心

                             2019108

 

 

南通大学工程训练中心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的质量意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特制订《南通大学工程训练中心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对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工作、教学研究、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承担中心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须接受考核。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课程教学、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区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教师教学质量按综合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参见附件1),评价指标构成与权重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第三条 课程教学评价是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教学评价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中心评价等要素构成。

  1.学生评价:每月由教学运行管理科组织学生座谈,并填写《工程训练中心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对所学课程的任课教师从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师生交流等方面作出评价。每年末,中心结合学校组织的学生评价综合得到每个教师的全年学生评价。凡参加实践的学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对中心教师教学质量作出评价。

  2.同行评价:由教学运行管理科组织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师,对任课教师教学水平、科研水平(教学研究和学科科研)及其对课程目标和进程的把握程度,对教学基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课程教学的熟练程度,教学基本文件(教学大纲、教案、备课笔记、多媒体课件、实习报告、记分卡等)的完备性业务水平和能力作出评价。

  3.中心评价:以中心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成员为主体,对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思想政治方向、教学态度和责任心、参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开展教学研究、协助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业绩作出评价。

 第四条 教学运行管理科根据不同课程类别和不同时期,分别制订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中心评价的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心按学生评价占40%,同行评价占40%,中心评价(含督导评价)占20%的比例,以百分制确定教师课程教学评价总成绩。中心在对评价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评价等级,教学质量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定为优秀等级需满足下列第1和第2款,且满足第3或第4中的任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

  1.课程教学的实际教学工作量达到中心平均工作量,承担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其工作量要求按中心总体情况折减;

  2.课程教学评价等级为优秀;

  3.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成员(校级前8名,省级及以上为成员),并实际参与建设工作;

  4.近三年内主持有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近三年内为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且近五年内发表有教学研究论文;或近三年内发表有教学研究论文。

  近三年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可不受第34款限制。凡在考核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或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 成立以中心主任为组长,中心副主任、各实训部及科室负责人、教师代表为成员的教学质量考核小组,中心主任制订教学质量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教学质量考核每年度一次,考核优秀的须在中心公示,并作为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未承担任何教学工作的人员,不对其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其结果记入教师教学档案,并向有关教师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结果汇总报送教务处、人事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处。

  第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中心根据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或暂缓安排其教学任务。教师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向中心提出,中心经查证后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对查证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中心设立优秀教学质量奖“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每年评选一次,并对优秀教学质量奖获得者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获得中心优秀教学质量奖者方有资格申报学校优秀教学质量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程训练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工程训练中心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评比

2.课程教学评价指标

3.课程教学评价(学生评价)

4.课程教学评价(同行评价)

5.课程教学评价(中心评价)

6.课程教学评价

7.教师职业态度等综合评价

8.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