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大教〔201668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科学、合理的认定和处理,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个人(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等)、集体(院系室所、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违反教学纪律或在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中出现失误或过错,造成负面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到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和等级

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教学事故分为:(A)教学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责任主体分为:(A)个人;(B)集体。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级为重大教学事故;级为严重教学事故;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本科教学工作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及等级见附件1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一旦发生教学事故,教学质量管理处必须及时通知相关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

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主体(个人或集体)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影响等报告相关学院(系)、部门。

第八条相关学院(系)、部门对教学事故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查,进一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填写《南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见附件2)。责任主体(个人或集体)有权利对所列举的教学事故主要事实经过及相关情况填写意见;如责任主体(个人或集体)拒绝填写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第九条相关学院(系)、部门应充分听取责任主体(个人或集体)的陈述意见,根据教学事故的主要事实和不良影响程度,集体讨论,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条一般教学事故(级教学事故)及严重教学事故级教学事故)由所在学院(系)、部门认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等部门共同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和复议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申诉复议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校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学质量管理处、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申诉受理部门为教学质量管理处。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责任主体(个人或集体)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区分不当,可在收到《南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复议小组提出申诉(申诉书可参见附件3)。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小组应当直接听取情况说明,查阅申诉材料和原始材料,并经过充分评议后,形成复议结论。复议结论告知事故责任主体(个人或集体)。申诉复议小组所作出的复议结论意见为教学事故认定的最终结论。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事故认定的等级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本办法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填写《南通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五条个人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在事故认定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按照《南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相关条款规定扣发责任人绩效工资。

4.根据教学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记过至开除)。

第十六条个人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在事故认定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3.按照《南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相关条款规定扣发责任人绩效工资。

4.根据教学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至记过)。

第十七条个人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部门内通报批评。

2.取消事故责任人事故认定当年评优和申报相关荣誉称号资格。

3.按照《南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相关条款规定扣发责任人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集体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及单位内分管领导在全校通报批评。

2.取消事故单位两年集体评优评先资格(含事故发生当年)。

3.取消单位内分管领导两年(含事故发生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集体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对事故单位及单位内分管领导在归口的工作例会上通报批评。

2.取消事故单位事故认定当年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3.取消单位内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集体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对事故单位在归口的工作例会上通报批评。

2.取消事故责任科室(系)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对事故责任科室(系)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一年内造成两次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个人或集体)应给予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备案,并作为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聘任、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三本办法及附表中虽未列入,但影响到正常教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它情形,参照本办法按照情节轻重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南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通大〔200597号文件)和《南通大学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通大〔200598号文件)同时废止。

通大教〔2016〕6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