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大〔2010〕30号,2010年3月22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工程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作用,促进工程实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建设专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机械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纺织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等(苏职称〔200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仅适用于在我校申报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在职在岗的工程实验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年龄满50周岁;

(三)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五)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持人;

(七)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和本校所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和学分,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第三章实验师(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工程师)资格: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工程实验教学工作3个月以上,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实验师(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工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工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工程实验技术动态。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工程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工程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工程实验教学和工程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工程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工程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工程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工程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工程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工程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三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工程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工程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工程实验教学和工程实验技术工作。

(二)工程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工程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工程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工程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工程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工程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工程实验人员的能力。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研究论文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前五名),或市(厅)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前三名),并已结题。

(三)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证书)。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五名)。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资格。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工程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6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工程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1年以上。

(二)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5条中的两条:

1.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在本学科二级期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本学科学术著作(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在本学科二级期刊发表。

 2.主要参加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七名),或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五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已结题。

3.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5.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工程实验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工程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特点,以及不同专业工程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实验教学、指导实习、专业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机械、纺织、电子信息等专业的设计、施工项目等方面获得的工程类的奖励,视同于相应科研获奖。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材料按规定程序送各行业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二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