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加强师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教学的教师,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教师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培养,寓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

第四条教师应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不断积累和总结教学经验,结合教学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勇于进取,不断创新,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五条教师应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身先垂范;言传身教,严谨治学。对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

第六条教师上课言行、服饰应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仪态端庄,举止文明;规范教学语言,中文讲授必须使用普通话;板书端正,书写规范。

第七条教师应主动与学生管理人员交流学生学习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学院(部门)。

第三章任课资格

第八条担任课程主讲的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熟悉拟主讲课程的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

第九条毕业分配、非高校调入我校的新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没有教学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公共外语、体育等课程的教师除外),须经过对拟开设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实验等助教环节的严格训练一轮以上,且在首次开课前必须提交备课笔记,由教研室组织试讲,学院审核、决定其是否能担任任课教师。

第十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新开设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并有相关研究成果;

2.提出符合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实施方案,并拥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3.有较详尽的教案;

4在开课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并通过教研室审核,经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承担主讲任务:

1.未辅导过拟开设课程,或辅导效果不佳,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2.有实验环节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3.已开设的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明显改进者;

4.对拟开设的课程内容未能掌握或准备不充分者;

5.连续两次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在读研究生兼任助教,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教研室组织进行考核,教学院长批准。

第四章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教学准备是保证课程教学顺利进行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基础环节,教师应高度重视教学准备工作。主讲教师统筹组织安排课程教学工作,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对学生进行教学和组织考核、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目的、要求,课程重点和难点、各章节基本教学内容、学时安排以及主要教学手段、学习参考书目等,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由学院组织制订,学校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主讲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和课程基本要求确定教学进度,编制教学日历,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等各教学环节的学时,组织有关教学人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主讲教师要研究教学对象,根据学生情况认真备课,认真编写教案;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活动,参加集体备课;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系统阅读参考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主讲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其他课程间的衔接和配合关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目的、要求,处理好教学重点和难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应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十八条各门课程均应有选定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优先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精品教材或国家规划教材。积极引进、使用先进的、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教师应有意识地把科研成果引入教学内容和自编教材。主讲教师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学习辅导材料。

第五章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和课时效率。应经常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说明本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的性质、授课计划、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本学科发展的信息;课堂语言力求准确、简练、生动,板书工整、文字规范,教学手段运用恰当。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课程授课计划书》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教学中引入与课堂内容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或学科前沿成果。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特点,精心安排、组织习题课和讨论课。习题课由主讲教师或助教完成。助教担任习题课的讲授,课前须得到主讲教师的指导;担任习题课的教师须按要求和学生阶段学习的实际情况,充分准备,写好备课笔记。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安排讨论课。讨论课必须在教师的组织、参与和引导下进行。教师要选择具有代表性、思考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讨论题,并提前告知学生,以便学生准备。讨论课要注意保护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讨论结束应做好小结。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纪律,加强考勤工作,对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学院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实施进度,认真及时填写《教师授课情况记载簿》中的有关栏目。课程结束后,要进行课程教学总结,分析课程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办法和改革建议。

第六章辅导、答疑与作业

第二十七条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维、改进学习方法,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助教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辅导答疑,要熟悉讲课内容并跟班听课,明确辅导要求和目的,认真做好准备。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没有配备助教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辅导答疑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占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时数。

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并在《教师课程授课计划书》中明确。作业内容应涵盖各知识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条学生的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作业量多的课程可适当配备助教帮助批改作业,但主讲教师仍应批改一定量的作业。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草率应付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直至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任课教师对学生作业情况应及时登记,作为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章实验教学

第三十一条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大纲;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也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实验教学应选用适当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验管理规定,认真准备实验。对开出的实验,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学生上课前,指导教师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统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的能力。要求学生认真、如实撰写实验报告,对学生实验报告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

第三十四条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和分析事故。学生损坏仪器时,督促学生填写仪器损坏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实验后要指导学生整理好现场,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并对器材报损签证。

第三十五条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八章实习

第三十六条学生的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成才观、学习观,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在实习前根据教学计划、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三十七条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并制订相应的实习指导工作计划。实习前教师应了解和熟悉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实习中应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积极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随班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八条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的完成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活动结束后要向学院提交书面实习总结。

第九章课程设计、课程论文

第三十九条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运用技能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选择课程设计题目或确定课程论文范围,并提前告知学生。指导教师要遵循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及设计方法,编写好指导书,提供参考资料书目或设计提纲,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设计过程中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设计观点,训练学生利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第四十一条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完成后,教师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的评审或答辩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章课程考核

第四十二条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课程的考核类型在教学计划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考试应实行考教分离。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要体现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难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能力的提高程度。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按《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同时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指导教师要按所选课题制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对每个学生明确目的、要求和技术指标,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进度计划,提供参考资料,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认真审定学生草拟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要定期进行现场指导和答疑,发现问题及时对学生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要经常督促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九条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指导教师要在学生答辩前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对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写出书面评语。指导教师应负责介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情况,提出成绩评定建议。

第十二章纪律、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已排定的课表一般不再更改。教师外出均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和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学院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应填写调、停课申请单,教学院长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五十一条任课教师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课堂教学中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不得散布任何违背四项原则的思想观点。不得任意增减课时。

第五十二条任课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授课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影响教学的现象,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对自己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情况进行年度小结,认真填报《南通大学教师工作情况记载表》,自我小结要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教师拟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前半年表明意向,由学校对其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考核意见供职务晋升评审时参考。

第五十四条各学院负责对教师的全面考核,学校职能部门根据本规范和聘任规定进行监督、评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主要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基本内容,着重考核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目的着眼于改进教师的教学工作,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十五条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学院评议讨论,学校评定,可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奖励和评比。

第五十六条教师违反学校规定,造成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均应按照《南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和《南通大学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教学效果差,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令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无明显改进的,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三章 教学研究

第五十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重视教学法的研究。教学过程中,应及时分析学生学习情况,研究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及各教学环节配合的情况,做好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办法的研究工作,进行教学改革。要自觉安排时间学习教育理论,积极申报教改课题,撰写和发表教学研究文章,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十八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各教研室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教学研究活动。各教研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研究活动计划,落实内容和时间,并有完整的文字记录。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