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大〔2010〕30号,2010年3月2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不包括艺术学科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年龄满50周岁;  (三)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五)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持人;  (七)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一)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和本校所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和学分,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第三章讲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该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个月以上,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至(六)条,同时具备第(七)至(十)条之一:  (一)公共课、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必修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必修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有独立开设选修课程的能力。  (二)独立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含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独立承担各类实习(实践、实验)的指导工作,能独立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三)任现职以来,每学期教学工作量达到平均工作量要求,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搣合格攠以上。    (四)具有独立从事教学研究的能力,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五)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任现职期间,须有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六)根据专业特点和学校有关规定,在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半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七)为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主要成员;或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参加者。  (八)为校级“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主要成员;或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参加者。  (九)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1项以上。  (十)参与指导的学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校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三)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五),同时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副教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2年以上;  (二)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196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在读,博士在读人员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中,一些紧缺专业教师的学历可适当放宽,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四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且考核合格。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每学期教学工作量达到平均工作量要求,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至少1次为“优秀”。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主要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饱满,近五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专业平均教学工作量的120%。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至少1篇为教学研究论文,其中3篇以上在三级期刊或2篇以上在二级期刊发表。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至少1篇为教学研究论文,其中2篇以上在三级期刊发表或1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教改课题1项以上(前三名),或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前五名),或参加省级精品课程建设(前五名),或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1项以上(前两名),或获校级教学竞赛奖一等奖奖励1项以上(排名第一),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排名第一)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前两名)。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饱满,近五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专业平均教学工作量的100%。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一条:  1.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3篇以上在三级期刊或2篇以上在二级期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三级期刊发表3篇以上或二级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2篇以上在三级期刊发表或1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三级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或发表1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的研究论文。  2.主要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五名),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三名),或主要参加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二名),并已经结题。  3.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有证书),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五名),或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三名)。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近五年教学工作量达到本专业平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一条:  1.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3篇以上在二级期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2篇以上在二级期刊发表。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2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被SCI/EI全文收录的研究论文。  2.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前三名),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已结题。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证书),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三名),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两名)。  (四)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  主要指兼任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达到本专业平均教学工作量。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在三级期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在三级期刊发表。  2.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成绩显著。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主持横向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横向项目到帐经费达30万元以上,或获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三名)。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1.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1年以上。  (二)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中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6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4篇以上在二级期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3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SCI/EI全文收录研究论文。  2.主要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前两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已结题。  3.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前五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三名),或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一)。  4.获省级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称号。

第五章教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40周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一些紧缺专业教师的学历(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40周岁及以下的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41周岁至45周岁之间的教师须具有硕士学位;46周岁以上的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系统指导过2名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法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每学期教学工作量达到平均工作量要求,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至少1次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二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8篇以上研究论文,其中3篇以上在二级期刊或2篇以上在一级期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6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3篇以上在二级期刊或2篇以上在一级期刊发表。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6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3篇以上在二级期刊发表或2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本学科三级期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其中3篇以上在二级期刊发表或2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已结题。  (三)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七名),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五名),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前两名)。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一)。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教授。  1.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3年以上。  (二)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五章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4条中的两条:  1.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本学科二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8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20万字以上),同时在本学科二级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6篇以上本专业研究论文。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6篇以上SCI/EI全文收录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或编写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的本专业研究论文。  2.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已结题。  3.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七名),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五名),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奖励2项(前三名)。  4.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若符合任职条件,可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但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二十四条“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五条专职科研人员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  第二十六条“教学为主型”副教授限于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一般限于重点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申报。对广大中青年教师提倡和鼓励教学科研并重,对申报“教学为主型”或“科研为主型”副教授要严格控制。  第二十七条 从海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直接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有海外研修经历3个月以上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聘。  第二十九条 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