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特制定南通大学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一、主要任务

第一条教学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组织制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规范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对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全方位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息反馈网络,对教学过程进行有效调控和优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二、基本内容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任务的安排落实、教学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等;

第三条课程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督导等;

第四条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图书资料、教学档案、计算机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场馆、教学基本设施的建设水平、保障措施以及服务质量的管理等。

三、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以学院(系)教学质量管理为主体,学校通过一系列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和调控。

第六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施对全校教学质量管理的领导,提出学校教学质量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审定有关教学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组织制订教学评价和评估的方案和指标,组织开展教学工作的评价和评估;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

第七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定全校各专业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负责对学院(系)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组织各学院实施每学期的课程教学评价;通过收集教学质量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评建办公室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评估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实施学校的质量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学院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以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评价活动,提供评估咨询服务;组织学校教学督导组对全校各专业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建立教学状态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质量信息,提出年度教学质量报告,为学校决策和职能部门实施质量管理以及学院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议。

第九条学院(系)是教学质量管理的主体。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制订专业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制订学院教学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评价,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实施教学工作评估以及专项评估;建立健全学院督导制度,广泛收集教学质量信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有效调控。

第十条各党政部门均具有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根据学校总体要求,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将“质量立校”的理念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合理可行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努力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检查制度、教学评价制度、教学评估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干部听课制度、教师评学制度、学生信息员制度、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对教学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教学条件保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有效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教学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结合本部门(学院)的工作职责,制订相关质量管理的制度规章,并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学校将根据教学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组织制订南通大学教学质量管理标准,以进一步明确教学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

五、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各部门、各学院应将教学质量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纳入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各学院应制订管理人员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质量标准,并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责任追究制,凡是由于管理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或连续出现教学质量事故的,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南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和《南通大学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优秀教学质量管理奖,对在教学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学院)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优秀教学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定一次。

六、附则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质量管理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对各部门、学院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部门、学院应根据检查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