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为优秀人才的创新发展和脱颖而出搭建平台,特设立南通大学“拔尖人才基金”和“创新人才基金”。

  第二条“拔尖人才基金”和“创新人才基金”是学校专门设立的人才培养与发展基金。“拔尖人才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良好发展趋势、有望成为某一学科在国际或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有望成为优秀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条“拔尖人才基金”和“创新人才基金”依托项目管理,主要用于资助人员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科梯队或学术团队建设等。

  第四条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设立“拔尖人才基金”和“创新人才基金”,每批分别遴选10名和12名左右的优秀人才作为资助对象,每批连续资助三年。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拔尖人才基金”和“创新人才基金”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品德高尚,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成就与科研方向已形成鲜明特色,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并对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起着重要支撑作用。

  4.具有较强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组织协调能力,注重学科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第六条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拔尖人才基金”申请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承担过一门及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主讲任务,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显著。

  3.近五年来的科研业绩要求: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5篇,人文社会科学3篇(或2篇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有标志性成果。

(2)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6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15万元以上,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4.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性、先进性和创新性。

  5.近年来,列为各级各类人才工程计划资助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名。

  第七条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创新人才基金”申请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2.承担过一门及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3.教学、科研与科技创新业绩显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5篇,人文社会科学2篇(或1篇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有标志性成果。

  4.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本学科学术前沿或有较大应用价值。

5.近年来,列为各级各类人才工程计划资助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名。

  第八条已获得过资助者不得再申请同类基金。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1.申报。申报人填写《南通大学“拔尖人才基金”申请表》或《南通大学“创新人才基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根据所在的学科情况报相应的学院(系、室、所)。

  2.推荐。学院(系、室、所)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并报人事处。

3.评审。在同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再由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对象人选。

  4.公示。学校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5.审批。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评审结果。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人事处根据工作预期目标组织专家对被资助对象进行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三种形式。年度考核由学院(系、室、所)组织,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由学校组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