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的质量意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特制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对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工作、教学研究、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承担我校本、专科学生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含实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均须接受考核。

第二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课程教学、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评价指标构成与权重由学院制订,各学院应根据教师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工作实绩,分类指导,综合考核。

第三条课程教学评价是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教学评价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院评价、督导评价等要素构成。

1.学生评价:每学期末,由学生对所学课程及任课教师,从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师生交流等方面作出评价。

2.同行评价:由相同或相近课程(或学科)的教师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教学研究和学科科研)、对课程目标和进程的把握、教学基本规范的执行、教学基本文件(备课笔记、讲稿、教学日历、教学大纲等)的完备性、课程教学的熟练程度等业务水平和能力作出评价。

3.学院评价: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学院领导为主体,对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思想政治方向、教学态度和责任心、参与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开展教学研究、协助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业绩作出评价。

4.督导评价:由学校教学督导、学院教学督导,以及学校部门领导,通过听课、检查等途径,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学校根据不同课程类别,分别制订学生评价指标,并统一组织学生进行网上评价;各学院分别制订同行评价、学院评价的指标,并组织实施;学校教学督导、学院教学督导、部门领导的评价信息,及时提供给学院参考。

第五条各学院按学生评价占40%,同行评价占40%,学院评价(含督导评价)占20%的比例,以百分制确定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总成绩。各学院应在对评价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评价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教学质量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定为优秀等级需满足1和2,以及3或4中的任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

1.课程教学的实际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平均工作量;

2.课程教学评价等级为优秀;

3.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成员(校级前8名,省级及以上为成员),并实际参与建设工作;

4.近三年内主持有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近三年内为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且近五年内发表有教学研究论文;或近三年内发表有教学研究论文。

近三年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可不受第3、4款限制。凡在考核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或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以教师所在学院为单位进行。各学院应建立教学质量考核小组,制订教学质量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学生所在学院应对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教师所在学院反馈,配合教师所在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考核工作。

第八条教学质量考核每年度1次,考核优秀的须在学院公示,并作为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未承担任何教学工作的人员,不对其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其结果应记入教师教学档案,并向有关教师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结果汇总报送教务处、人事处和评建办公室。

第九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根据教学质量考核的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或暂缓安排其教学任务。教师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经查证后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教务处根据查证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优秀教学质量奖,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每年评选一次,并对优秀教学质量奖获得者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推荐评审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教务处、人事处对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工作进行指导,评建办公室对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通大教[2006]327号《关于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