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

第四条符合上述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教学成果奖。

(一)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

(二)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取得很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创新,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干部等在学校组织的全部教育教学活动中取得教学成果的个人和集体,均可申请教学成果奖。在本科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教师、长期从事公共课及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奖。

第六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的时间应连续三年以上。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八条学校教学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一般于每年上半年组织,材料则以上一年12月底为时限,院、处、所等教学、管理、研究单位(处级)负责教学成果奖的组织申报、考核、推荐等工作。

第九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或合作的其他院处所、校外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根据标准和限额向学校推荐。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学院,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向学校推荐。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原则上按当年学院在编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干部总人数的3%计算。

第十二条申报、推荐程序与要求如下:

1.成果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填写《南通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一份)、电子文档(须录入推荐书、总结或论文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二本或一套)。

3.拟申报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成果,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反映成果的录像光盘(一盘)。

4.教学成果如为教材,可不提交录像材料,但须提交出版、使用单位及教材科提供的反映使用学校、教学效果、重印次数、累计印数、教材版次、目前本校库存等证明材料。

5.推荐单位须统一提交《南通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以及包含该汇总表和推荐成果情况数据库的电子文档。

6.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成果奖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教务处具体组织教学成果奖的组织推荐、初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对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由教务处组织,按省教育厅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