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委教组〔2010〕38号)、《关于深入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的意见》(苏组发〔2012〕4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苏组通〔201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申请入党及申请入党人的培养

第五条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申请入党人。

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转至我校,培养时间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没有记载,原接收入党申请书的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从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时算起。

第六条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广大师生员工进行党的知识和理想信念的教育,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师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应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七条党支部要加强对申请入党人的教育,建立培养档案。

1.申请入党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两周内,党支部要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

2.组织申请入党人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学习小组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照党支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学习实践活动。

3.申请入党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每季度至少应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八条党支部经过对申请入党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应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小组推荐,征求团组织、班主任、辅导员意见,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1.党支部及时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工作。入党积极分子要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汇报自己近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

2.党支部要有意识地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一些活动,如列席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等,并分配他们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加强实践中的锻炼考察。党支部要有计划地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党校(或分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

3.党支部根据培养联系人培养考察的意见和群众反映,及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形成党支部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意见”栏中。

4.每年年初各院(系)基层党组织及时将条件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并上报党委组织部。每年六月底,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基础上,可适当调整发展计划,但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

第十条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强个别谈话指导,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进取,端正入党动机。

2.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客观、全面、及时地填写“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一般半年填写一次),写明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综合表现情况,指出主要不足和努力方向。

4.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一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离开原单位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及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公示和预审

第十二条党支部经过对入党积极分子一定时间的培养考察,应及时将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培养考察,基本具备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主要包括: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出色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专业知识;

(5)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经过至少一年时间的培养考察。

3.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且经过团组织推优。推优基本程序为:

(1)按照《南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的要求,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选,团支部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报上级团组织审核。

(2)推优实行公示制度。院(系)团组织根据团支部报送的名单,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采用书面公示和网上公示两种形式同时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院(系)团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院(系)团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推优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

4.本科生学习成绩在专业内智育测评排名中等以上,且一般不能有不及格科目,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基本确定毕业时无法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5.在我校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其入党申请书应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对于其中全脱产在我校学习两年以上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并经组织部审查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6.研究生须学习成绩优良,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7.教职工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

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工党员,应听取教工所在单位同志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或支部同志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应注意引导谈话人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就“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是否同意入党”表明个人态度,应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如参加座谈会人员赞成发展者低于五分之四,或反对发展者超过五分之一,原则上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2.党小组(未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等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并提交所在党支部。

3.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由党组织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有过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应函请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给以证明。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函调等。政审后要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综合性材料。

第十五条实行对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和考学制度。发展对象在发展前必须经过校党校或分党校的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并通过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取得相应结业证书。没有取得校党校颁发的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实行发展入党前公示制度。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基层党组织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1.公示时间一般安排在各基层党组织预审之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票决之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2.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职务;近三年奖惩情况(校级及以上);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计划发展时间;党组织培养联系人姓名;受理群众意见的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学生发展对象还应包括团内推优情况和近三年的测评情况等。公示情况填入《发展对象教工/学生基本情况公示表》。

3.发展对象公示采用书面公示和网上公示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4.党组织要建立专门台帐,对发展对象公示的时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等记录备查,并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暂缓发展,并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七条对智育成绩排名未达到50%以上,但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所在基层党组织已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申请,报党委组织部复审:

 1.任职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主要学生干部,包括院(系)团委学生会、自管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等,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

 2.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3.有比较突出的事迹。

第十八条本科生、研究生在毕业前三个月,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发展入党。如表现突出确需发展的,报组织部复审。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的复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基层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展学生党员复审表》。

2.党委组织部视情况成立考察组,赴相关学院对发展对象进行具体考察。

(1)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介绍提交复审的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阐述提交复审的理由。

(2)分别与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培养人以及部分学生代表谈话,了解提交复审的发展对象的情况。

(3)与提交复审的发展对象本人谈话,主要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4)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意见,明确提出能否吸收该同志入党的建议。

(5)组织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复审意见,并通知相关基层党组织。

3.注意事项:提交复审的发展对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同批次发展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条党支部将整理审查过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基层党组织审议。审议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各学年度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团组织推优结果、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审议的方法主要是审查入党材料和入党手续、与发展对象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审议的重点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等。经分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审议意见包括对党支部政审情况的认定和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能否发展等。

经党委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审议发展对象入党材料合格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方可领取并填写《入党志愿书》,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未经党委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基层党组织需将审议意见和发展对象入党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预审,经组织部审查通过后方可领取并填写《入党志愿书》,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各基层党组织须将教职工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统一交至组织部预审。

第二十一条发展对象按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要认真给发展对象讲清填写要求。发展对象拟好草稿,经党支部或组织员审查同意后正式填写《入党志愿书》。要确保《入党志愿书》内容表述准确、页面整洁、文字工整,无错别字。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不在我校的流动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及学习表现等。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对所了解到的被介绍人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如实填写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不能简单地填写“同意某同志入党”),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等;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注意事项:

1.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党员大会。如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宜改期召开。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党员大会表决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其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2.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3.如讨论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党,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即按支部大会程序重复进行。

4.党支部将决议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填写《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被接受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二十七条组织员谈话。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后,上报基层党组织批准前,基层党组织指派专人(一般由组织员或兼职组织员)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没有经过谈话的不得接受入党。谈话中发现问题的要暂缓发展。

第二十八条基层党组织审批。凡经党委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可直接审批支部大会决议,未经党委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由校党委审批。基层党组织审批新党员,必须经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审批后要填写“审批意见”,并写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基层党组织印章。

基层党组织应在发展党员支部大会后三个月内审批新党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党委组织部备案。凡党委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审批党员后,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与其谈话,讲明上级党组织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党费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

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对于未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与其进行认真的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一条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要组织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考察。教育考察方式主要有: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和各种培训学习,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听取本人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等。预备党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预备党员在入党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应及时建立《预备党员考察表》,每季度分析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1.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应主动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报告。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审查其在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3.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之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之前进行,采用书面公示和网上公示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所在单位及职务、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学生党员预备期内测评排名、教工党员预备期内考核情况、预备期内获奖情况;受理群众意见的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公示情况填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公示表》。

4.组织部分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5.预备党员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

6.基层党组织审批。凡经党委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可直接审批支部大会决议,未经党委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基层党组织预备党员转正由校党委审批。基层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基层党组织讨论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应在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三个月内。填写审批意见时,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详实说明原因。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7.党委组织部备案。凡经党委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审批党员后,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8.上级党组织讨论审批后,党支部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党员本人并在本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六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情况。

3.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注意事项:

1.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党员大会。如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宜改期召开。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党员大会表决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其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2.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3.如讨论两名以上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即按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重复进行。

4.党支部将决议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转正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转正人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的具体程序:

1.个人陈述。答辩对象陈述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现场问答。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

3.现场评议。答辩小组成员就预备党员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评议。评议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4.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统计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答辩会的注意事项:

1.一般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答辩名单随机抽取。

2.转正答辩工作由院(系)党组织负责。

3.基层党组织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

4.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5.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项之前进行。

6.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答辩会前发布公告。

7.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10分钟。

第四十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政审材料和重要的思想汇报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保存。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书面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同时定期组织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及时反馈。对反映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反映一般的及时提醒,对反映较差的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建立一支专兼职组织员队伍,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层党组织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把好“入口关”。

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党员不按党组织要求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追究党员责任。

2.因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3.因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党小组责任。

4.不按发展党员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进行的,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环节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视责任大小,采取批评教育、谈话诫勉、限期整改等措施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本细则各项规定发展的新党员,新党员的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第四十四条各党支部应建立健全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和有关文书档案,注意材料的积累、保存,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附属医院发展党员工作可以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今后如遇本细则条款与上级最新文件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南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通大部组〔2009〕6号)和《关于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复审工作的通知》(通大部组〔2008〕5号)等同时废止。